沿岸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至海岸線的水域,稱為“內水”(internal waters),又稱內海水。內水是國家領水的組成部分,具有與國家陸地領土相同的地位,完全處在一國管轄之下,非經該國許可,他國船只不得進入。
內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國的船舶非經沿海國許可不得在其內水航行。
2.外國商船如獲準進入一國內水,可遵照該國法律和規(guī)章駛入該國指定的港口。遇難的船舶可以進入,但必須遵照沿海國的規(guī)章制度。
3.外國軍用船舶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一定手續(xù),才得進入一國的內水。
4.沿海國對于進入其內水的外國船舶得行使屬地管轄權,但通常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強制執(zhí)行其法律,對于純屬船舶內部的事務,一般由船旗國管轄。
5.《海洋法公約》所規(guī)定的內水法律地位的特殊情況
內水領域:
國家領陸內以及領?;€向陸一面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內海、封閉性海灣和泊船處。沿岸國對這些水域擁有和自己陸上領土同樣的完全主權。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稱"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但如果某一沿岸國由于選擇直線基線(見領海)而使原先認為是公海一部分的水域變成了內水,外國船只在這一新形成的內水內,享有無害通過權。
一般地說,一國有權不準外國船只進入其內水,但外國船只遇難或根據條約規(guī)定可以進入者除外。實際上,一國為發(fā)展對外貿易和對外交往,不能不允許外國船只進入其港口。外國商船一旦進入一國港口,即受該國法律的約束和管轄,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沿岸國不干涉船長對其船員行使內部紀律的權力。②如果船上的人所犯罪行不影響沿岸國的公共秩序或其居民,沿岸國通常讓船旗國當局去處理。③對遇難船只通常給予一定程度的優(yōu)待,如沿岸國不對它們征收超過服務費用的港口稅與同類性質的捐稅。
外國軍艦如經允許進入一國港口,應遵守沿岸國的航行法令和衛(wèi)生規(guī)則,但沿岸國當局在未獲得艦長或船旗國有關當局同意時,不得登上外國軍艦,或在艦上執(zhí)行任何命令。如果外國軍艦有違反沿岸國法律或危害沿岸國安全的行為,沿岸國有權令其離境。
被陸地包圍的陸鎖海和湖泊也屬于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