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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寬度

發(fā)布日期: 2014-12-27 10:52:22

  關于領海的寬度,有過各種不同的主張。17世紀法學家J·洛森尼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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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海斯在1652年出版的《海上法》一書中,主張國家管轄的海域的寬度應為“兩日航程”的距離。在16-17世紀的許多條約和法令中規(guī)定:國家管轄的海域應達到“視力所及的地平線”。17世紀時,荷蘭國際法學家H·格勞秀斯主張:“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強迫,那么這一部分海面就是屬于這一塊土地的。”換言之,國家管轄的海域范圍取決于它的有效控制。從這一原則演變而為下列公式:一國的領海寬度應以大炮的射程為準。1703年另一荷蘭法學家C·van賓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終止之處即陸上權力終止之處。當時大炮射程約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一國控制的沿岸海的寬度應為三海里,從而提出“三海里規(guī)則”。但大炮的射程不斷擴大,三海里的主張因而失去其理論根據(jù)。學者的意見以及國家的實踐,在領海寬度問題上,是很不一致的。

  依照中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nèi)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nèi),都是中國的內(nèi)海。在基線以內(nèi)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岴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椗島在內(nèi),都是中國的內(nèi)海島嶼”。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國的領海基線也作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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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海洋局
  • 國際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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